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在于引入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即五步法。这个模型要求企业首先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这是收入确认的基础。合同需要满足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等条件。第二步是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比如销售商品和提供安装服务可能是两项不同的义务。
第三步是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并非简单的标价,需要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例如,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或销售返利,都需要合理估计并计入交易价格。第四步是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是在各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企业需要采用恰当的方法(如产出法或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而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则需判断客户何时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这一模型的引入,使得收入确认更加贴近业务实质。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以往基于持有意图的分类方式,转而采用基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的双重标准。金融资产被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三类。这种分类方式更加客观,减少了管理层的判断空间。
对于债务工具,如果其业务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并且合同现金流特征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基本借贷安排,则通常以摊余成本计量。如果业务模式是既收取现金流又出售,则归入第二类。其他情况,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归入第三类。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工具减值的处理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变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企业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并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确认损失准备。这意味着即使尚未出现实际违约迹象,只要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就需要确认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这一变化显著提高了减值准备的及时性和前瞻性。
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而言影响巨大,核心变化在于要求承租人将几乎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改变了以往经营租赁不进入资产负债表的做法,使得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规模同时扩大,财务杠杆和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均会受到影响。
租赁的识别是新准则的关键。一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取决于是否存在已识别资产,以及客户是否拥有控制该资产使用的权利。如果供应商有实质性替换权,那么该安排可能不构成租赁。此外,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服务成分的,承租人需要将租赁部分与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在后续计量中,承租人需要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并对租赁负债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费用。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取决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需要确定合理的折现率。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付款额、以及购买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行权价格等。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则基本延续了原准则的分类方式,仍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新准则对出租人如何识别和分类租赁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出租人需要评估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承租人,以此作为分类的核心判断依据。
新政府补助准则明确了政府补助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则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未来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界定更加严格。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并且是企业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那么应当适用收入准则,而非政府补助准则。这一区分有助于防止企业滥用政府补助来调节利润。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准则更新,主要规范了企业如何划分和计量计划出售的资产或处置组。当企业已作出决议并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出售协议,且该出售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时,相关资产或处置组应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
终止经营则是指企业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并且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企业需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损益,以便报表使用者清晰了解企业正在剥离的业务对整体业绩的影响。这些更新提高了财务报告对企业战略调整的反映能力。